31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不服海關處分之行政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A)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受處分人不服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 20 日內申請復查
(C)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2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
(D)海關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 20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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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82), C(420), D(39), E(0) #2354526
統計: A(11), B(82), C(420), D(39), E(0) #2354526
詳解 (共 2 筆)
#4663070
(B)受處分人不服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 20 日內申請復查→第 47 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D)海關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 20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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