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規定,有關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耕地租佃
爭議處理程序,下列何者優先?
(A)向法院提起訴訟
(B)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C)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處
(D)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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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0), C(68), D(259), E(0) #1983028
統計: A(10), B(40), C(68), D(259), E(0) #1983028
詳解 (共 2 筆)
#5237671
耕地三七五條例 第26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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