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容量 800 公秉)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阿摩線上測驗
2F James Chang 高三下 (2024/03/02)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2.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