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台泥和平廠以氣化技術處理花蓮縣垃圾,引發是否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爭議。 就此,民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案判決(112 年度上字第 487 號)之重要見解為:
(A)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諮商範圍限於公有土地,系爭土地為私有土地,尚無 該規定的適用
(B)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係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4 項之授權而訂定,符合法 律保留原則
(C)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地,司法機關應予 尊重
(D)「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不應限縮為「公有土地」,下級法院應依法重新認定本案是否應踐行原 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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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 C(1), D(13), E(0) #356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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