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國民年金法第 2 條明定,被保險人在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可領取給付,不包括下列何者?
(A)喪葬給付
(B)老年年金給付
(C)育嬰留職停薪給付
(D)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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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0), C(571), D(56), E(0) #1915108
統計: A(46), B(40), C(571), D(56), E(0) #1915108
詳解 (共 4 筆)
#3641039
第 1 條
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
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6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
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
且沒有保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的才能保"國民年金保險"
通常是沒有工作的人(還在求學階段、失業待業、家庭主婦、家庭主夫等)會需要繳
進一步補充資料: 報導者專題報導 https://www.twreporter.org/topics/national-p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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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073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生育、身心障
礙及死亡四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
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礙及死亡四種。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生育
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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