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抵達槍擊命案現場,對於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B)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C)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射擊殘跡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槍彈證物暫時保存,視需要,再行送鑑
(D)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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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9), C(1249), D(99), E(0) #858686

詳解 (共 4 筆)

#2606741
刑事鑑識手冊第49條第五款!所以C要改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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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957

法規名稱: 刑事鑑識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四十九、

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

      ,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

      、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其他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

      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

      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鑑。槍擊事實明確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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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211
應該是刑事鑑識手冊 51 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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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3546
樓上是舊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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