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抵達槍擊命案現場,對於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B)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C)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射擊殘跡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槍彈證物暫時保存,視需要,再行送鑑
(D)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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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9), C(1249), D(99), E(0) #858686
統計: A(40), B(79), C(1249), D(99), E(0) #858686
詳解 (共 4 筆)
#3927957
法規名稱: 刑事鑑識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四十九、
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
,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
、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其他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
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
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鑑。槍擊事實明確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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