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公務員兼職禁止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不得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
(B)公務員不得擔任營利事業官股之董事
(C)公務員不得投資隸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之事業
(D)公務員投資,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出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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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1729), C(681), D(828), E(0) #252708

詳解 (共 10 筆)

#222480
第十三條(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十四條之一(離職後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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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1
應該不是不得。是依法擔任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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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94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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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13
非依法不得兼....ㄟ害 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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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64
虧我這條背了這麼久,根本白背了。

公務員「依法律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公司代表官股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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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164
五等果然是心機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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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143
原則不行但依法得兼任的這種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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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146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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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527

這一題目考得真細,"公營事業機關" 直接把我秒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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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329
話說五等感覺比較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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