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總統、副總統的任期,改為下列幾年? (A)六..-阿摩線上測驗
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1/11)
● (以下僅節錄 地方制度法 §55 §56 §57 部分修正理由)
一、查原條文第一項規範直轄市任期及連任次數限制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考量實務上民選地方首長之選舉係以「屆」作為區別,為避免法律解釋見解不同,爰修正為「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以杜疑義。 |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1/11)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0810527 增訂)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083072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自第九任總統、副總統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08607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