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為防止進口貨物因享受輸出國之獎勵或補助,致使本國貨品處於不利競爭地位,而對該貨物另行加徵之抵銷性關稅,稱之為:
(A)平衡稅
(B)反傾銷稅
(C)財政關稅
(D)過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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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101), C(5), D(1), E(0) #270307
統計: A(248), B(101), C(5), D(1), E(0) #270307
詳解 (共 2 筆)
#2373353
關稅法
第67條
平衡稅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
第68條
反傾銷稅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第70條
報復關稅
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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