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133條
Ⅰ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Ⅱ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Ⅲ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31 為鼓勵民眾承墾公有荒地,土地法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