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照價收買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土地,其地價計算以何者為準?
(A)公告地價
(B)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C)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D)申報地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3), B(990), C(53), D(110), E(0) #1531733

詳解 (共 1 筆)

#3573949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2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00429
未解鎖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
(共 13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