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特別法與普通法區別之實益在於:
(A)法律適用之先後順序
(B)是否可實現實體法之目的
(C)是否可發揮程序法之功能
(D)判斷公法與私法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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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2), B(58), C(23), D(20), E(0) #184008
統計: A(1972), B(58), C(23), D(20), E(0) #184008
詳解 (共 2 筆)
#140757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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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5130
正確答案請毫無懸念直接圈選 (A) 法律適用之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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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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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將法律區分為「特別法」與「普通法」,在法律適用上最重要的實益,就是為了解決「法規適用先後順序」的衝突(也就是當兩個法律同時規定同一件事時,要先用哪一個)。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前段:「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這就是著名的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原則。 -
經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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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民法(規範一般人的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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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規範特定身分或特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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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益所在:今天如果發生「勞資糾紛」,我們不會先翻民法,而是會優先適用(先後順序在前面)屬於特別法的《勞動基準法》。如果勞基法沒規定,才會回頭適用普通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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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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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可實現實體法之目的:不論是普通法还是特別法,都是實體法或程序法的一部分,各自都有其要實現的法律目的,這不是兩者區分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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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可發揮程序法之功能:這是區分「實體法(如刑法、民法)」與「程序法(如刑訴、民訴)」的實益,與普通/特別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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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判斷公法與私法之標準:區分公法與私法的標準有很多(如利益說、權力說、新主體說等),與普通法/特別法的劃分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分類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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