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生下孩子丙。下列關於受胎期間之推定何者錯誤?
(A)甲乙於民國 100 年 2月 1 日結婚,丙於同年 7 月 1 日出生,丙為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B)甲乙於民國 100 年 2月 1 日結婚,丙於同年 12 月 1 日出生,丙為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C)甲乙於民國100年3月1日離婚,丙於同年 7月1日出生,丙雖非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但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D)甲乙於民國100年3月1日離婚,丙於同年 11月1日出生,丙雖非甲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但丙推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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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5), B(219), C(201), D(559), E(0) #505957
統計: A(1255), B(219), C(201), D(559), E(0) #505957
詳解 (共 10 筆)
#794368
第 1063 條
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A)受貽期間為從子女出生日(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向前推六個月至十個月,而落在(民國 100 年 2月 1 日)結婚關係存續前(五個月),所以為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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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65
A.丙出生由7月1日回溯到2月1日甲乙結婚時,只有5個月(150天),並非在受胎期間的181~302天之間,因此不適用1063條第1項 妻子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是應適用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B.丙的出生回溯時間有10個月(300天),甲乙已結婚,因此於受胎期間,適用1063條第1項,推定為婚生子女。
C.D.丙的出生回溯時間分別為4個月(120天)及9個月(270天),在3月1日甲乙離婚前雙方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表示丙受胎時間是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以都適用1063條第1項,推定為婚生子女。
因此四個選項中,A應該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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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494
出生那天往前推6-10個月
在這期間只要有一天的婚姻關係都推定為婚生子女
在這期間只要有一天的婚姻關係都推定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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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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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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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貽期間為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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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088
雖然知道是181到302
可是請問要怎麼推算呢?
可是請問要怎麼推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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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236
妻之受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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