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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發票人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向乙訂購貨物,簽發新臺幣 50 萬元票載發票日為 100 年 2 月 1 日之支票一張予乙,定期一個月交貨,旋乙因需資金乃持該支票向丙調借現金 15 萬元。屆期乙未依約交貨,丙提示退票乃訴請甲給付票款 50 萬元,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今甲既在支票上簽名,即不能以乙未交貨之理由對抗丙,自應依票載文義負責
(B)有理由。因支票為無因證券,甲縱未取得所購貨物,然丙係非惡意而取得票據,故甲自不得據以對丙抗辯
(C)無理由。支票固為無因證券,但丙明知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而僅以 15 萬元貸與即受讓支票,顯屬惡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D)無理由。支票固為無因證券,但丙明知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而僅以 15 萬元貸與即受讓支票,係屬不以相當對價取得,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今乙未交貨,乙不得向甲請求貨款,丙自亦無法對甲請求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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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4/11)
本題的狀況可以把票據法第 14 條搬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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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依14條2項規定,即可知D選項正確。

31 發票人甲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向乙訂購貨物,簽發新臺幣 50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