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直轄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訂定行政罰之規定
(B)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對違反義務人命吊銷執照之罰則
(C)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
(D)直轄市之自治條例,不須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仍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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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 B(6872), C(1518), D(2831), E(0) #1332462
統計: A(581), B(6872), C(1518), D(2831), E(0) #1332462
詳解 (共 10 筆)
#1536267
一、「吊銷」駕照: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再駕駛。
二、「吊扣」駕照: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等扣留期限屆滿就能領回。
兩個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喔!
要小心不要弄混了
399
4
#2822582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A)。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停停扣)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 (直轄市)(C)、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 (市) 稱縣 (市))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D);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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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28528
(B)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對違反義務人命吊扣執照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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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41312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43
2
#2666131
行政罰:10萬以內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非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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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34585
所以單就這條自治而言 只能吊扣而不能吊銷?
26
6
#2272265
10樓錯了==
直轄市是法規不是規章
縣(市)是規章不是規約
正確如下
直轄市法規
縣(市)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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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