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直轄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訂定行政罰之規定
(B)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對違反義務人命吊銷執照之罰則
(C)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
(D)直轄市之自治條例,不須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仍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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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 B(6872), C(1518), D(2831), E(0) #1332462

詳解 (共 10 筆)

#1536267

一、「吊銷」駕照: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再駕駛。
二、「吊扣」駕照: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等扣留期限屆滿就能領回。

兩個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喔!

 

要小心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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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582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A)。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停停扣)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  (直轄市)(C)、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 (市) 稱縣 (市))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D)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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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528

(B)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對違反義務人命吊執照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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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312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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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131

行政罰:10萬以內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非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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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585
所以單就這條自治而言 只能吊扣而不能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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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800
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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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265

10樓錯了==

直轄市是法規不是規章

縣(市)是規章不是規約

正確如下

直轄市法規

縣(市)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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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563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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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319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1.勒令停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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