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飛越領空之航權,稱為:
(A)第一航權
(B)第二航權
(C)第三航權
(D)第五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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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8), B(54), C(50), D(27), E(0) #1090512
統計: A(1348), B(54), C(50), D(27), E(0) #1090512
詳解 (共 1 筆)
#1375830
----加強記憶法----
航權之區分及定義
第一航權:領空飛越權。例如:北京—紐約,中途飛越日本領空,那就
要和日本簽訂領空飛越權,否則只能繞道飛行。
第二航權:技術降落權。上海—芝加哥,由飛機機型的原因,不能直接
飛抵,中間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許在安克雷奇上下
旅客和貨物。
第三航權:目的地下客權。( 卸載權 ) 北京—東京,日本允許中國民航
承運的旅客在東京進港。
第四航權:目的地上客權。( 裝載權 ) 北京—東京,日本允許旅客搭乘
中國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則中國民航只能空載返回。
第五航權:中間點權或延遠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或地
區以外的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但其班機的起點與終點必
須為其登記國或地區。也就是說,第五航權是要和兩個或兩
個以上的國家進行談判的。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貨機為例,
它執飛新加坡經我國廈門、南京到美國芝加哥的航線,並在
廈門、南京擁有裝卸國際貨物的權利。
第六航權:橋樑權。倫敦—北京—漢城,國航將源自英國的旅客運經北
京後再運到韓國。
第七航權:完全第三國運輸權。倫敦—巴黎,由漢莎航空公司承運。
第八航權:國內運輸權。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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