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容積設計之規定,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 2 公尺;其梯廳面積至多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多少,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A)5
(B) 10
(C) 12.5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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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0), C(5), D(4), E(0) #3674697
統計: A(8), B(20), C(5), D(4), E(0) #3674697
詳解 (共 3 筆)
#7132112
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2條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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