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姓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 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B)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C)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得申請改姓
(D)姓名條例規範最多僅能改名 2 次,但臺灣原住民或少數民族可提出文化特殊性證明,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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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64), C(132), D(535), E(0) #2456473
統計: A(221), B(164), C(132), D(535), E(0) #2456473
詳解 (共 4 筆)
#4365005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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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807
(D)姓名條例規範最多僅能改名 2 次→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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