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與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前者為普通法;後者為特別法
(B) 已依前者裁處拘留者,仍得再依後者處以罰鍰
(C) 有關處罰之執行時效,前者較短;後者較長
(D) 有關處罰之救濟,前者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後者僅得提起聲明異議、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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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78), C(856), D(56), E(0) #1252453

詳解 (共 5 筆)

#2591482

社會秩序維護法 & 行政罰法
(A) 前者為
普通法;後者為特別法 相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 條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B) 已依前者裁處拘留者,仍得再依後者處以罰鍰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先適用。


(C) 有關處罰之執行時效,前者較短;後者較長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D) 有關處罰之救濟,前者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後者僅得提起聲明異議、抗告 相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救濟方式為異議、抗告

第 55 條五日內聲明異議。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58 條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第 59 條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行政罰法 救濟方式為 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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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402
行政罰法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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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822

(A) 前者為普通法;後者為特別

特別                                   普通

 

(B) 已依前者裁處拘留者,仍得再依後者處以罰鍰

 

社維法已裁處拘留者,不得再依行政罰法處以罰鍰

行政罰法§2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4

III.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裁處拘留者,再受罰鍰之處罰。




(D) 有關處罰之救濟,前者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後者僅得提起聲明異議、抗告




社維法:聲明異議、抗告

 

 

行政罰法:訴願、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7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I.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 前條(行政罰法 第 26 條)第2項之情形,第1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IV.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1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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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247
A前者為特別法,後者為普通法B已依社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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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358

但相對於鐵路法,社秩法為普通法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 64 條第 2 款規定:「有非 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鐵路法第 65 條第 1 項則規定:「購買 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 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社維 法係針對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一般情形予以規定,而鐵 路法則係特別就鐵路運輸票券之轉售行為為規範,是鐵路法第 65 條 第 1 項係社維法第 64 條第 2 款之特別規定,揆諸前揭特別法優 先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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