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程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2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C)海關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
(D)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10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1), B(9), C(17), D(20), E(0) #3254592

詳解 (共 1 筆)

#6265220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3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50915
未解鎖
第47條 1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
(共 1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7115438
未解鎖
海關緝私條例 第46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
(共 1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