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哪些法律明文訂有處理聚眾或集會活動的規定?
(A)社會秩序維護法
(B)刑法
(C)集會遊行法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警察勤務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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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08), C(121), D(9), E(5) #3110205
統計: A(112), B(108), C(121), D(9), E(5) #3110205
詳解 (共 2 筆)
#7282517
(A)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第85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第87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B)中華民國刑法
第149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C)集會遊行法
本身就是在規範集會、遊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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