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地登記規則
第27條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五、標示變更登記。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七、消滅登記。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B九、法定地上權登記。十、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十一、依土地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20條第3項、第73-1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十二、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更正之登記。十三、依土地法第133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十四、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五、標示變更登記。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七、消滅登記。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B九、法定地上權登記。十、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十一、依土地法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20條第3項、第73-1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十二、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更正之登記。十三、依土地法第133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十四、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十五、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或第772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十六、依民法第824-1條第4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十七、依民法第859-4條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十八、依民法第870-1條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十九、依民法第906-1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二十、依民法第913條第2項、第923條第2項或第924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二十一、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31.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登記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