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籌設、興建、營運,應由:
(A)桃園市政府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B)民用航空局報經經濟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C)民用航空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D)航空警察局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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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 C(129), D(1), E(0) #2449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