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
資料來源 國稅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60W/des/1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依照繳款書限繳日期及實際繳納日 計算逾期日數 ,並參考 各縣市實際放假日數 及 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 估算 國稅 或 地方稅 滯納金、滯納利息; 實際繳納金額仍以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 。(參考資料: 核算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自動補繳利息程序說明 、 稅款經收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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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1-01
31.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幾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