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外國法院的判例,對我國法院言:
(A)絕無被引用的可能
(B)具有與本國法院判決相同的拘束力
(C)具有優於本國法院判決的拘束力
(D)可以作為法理而成為判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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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533), C(66), D(10386), E(0) #135959

詳解 (共 1 筆)

#6859619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至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審查,若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


來源: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19370&type=E&kw=&etype=etyp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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