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
節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2 條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 ,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但接獲通知後,就委託人當日已成交之融資 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易之受託買賣, 及當日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為反向沖銷之受託買賣 ,不在此限。 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 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證券經紀商受理其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日之委託,應向委託人預收 足額款券。 前項預收款券之作業方式,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
31.投資人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未結案且未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