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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為了促進公有荒地之開墾利用,承墾人承墾公有荒地取得耕作權後,繼續耕作滿幾年,可無償取得土 地所有權?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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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土地法 第 133 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

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

八年。

2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5/09)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31.為了促進公有荒地之開墾利用,承墾人承墾公有荒地取得耕作權後,繼續耕作滿幾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