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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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大法官15人(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任期8年(正副無任期保障)
31.監察委員之任期與下列何者相同? (A)總統 (B)大法官 (C)考試委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