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四條 證券經紀商應依委託人或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 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 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 本公司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被授權人須先取得委託人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 章。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以電話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 受託證券經紀商之事由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責任。
31.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一份,於次月何日前送達臺灣證券交易所?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