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下列做法,何者不正確?
(A)以執行通
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
(B)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
之
(C)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D)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
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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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833), C(2002), D(398), E(0) #3218325
統計: A(251), B(833), C(2002), D(398), E(0) #3218325
詳解 (共 6 筆)
#6408122
違反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0條(拘留之執行):
I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
人到場執行(A),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
其到場。(C)
II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
行之。(B)
III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
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
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IV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
機關、部隊。(D)
人到場執行(A),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
其到場。(C)
II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
行之。(B)
III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
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
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IV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
機關、部隊。(D)
(C)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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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0079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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