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設立界標並到場指 界者,地政機關得依法定順序逕行施測,其第一順序為何?
(A)參照舊地籍圖
(B)現使用人之指界
(C)鄰地界址
(D)地方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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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6), C(676), D(5), E(0) #3218515

詳解 (共 4 筆)

#6066348
土地法    第 46-2 條 重新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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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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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154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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