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31.防止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應由以下何機關核發? (A)警局家防官 (B)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