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土地法之規定,逾登記申請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其土地即視為無主土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A)二十日
(B)三十日
(C)四十日
(D)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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