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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而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 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對於保險人已收受之保險費,應該如何處置?
(A) 保險人無須返還
(B) 保險費應解交國庫
(C) 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D)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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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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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3/03/31):

    保險法

第 24 條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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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大一下 (2023/10/17):
(A) 保險人無須返還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B) 保險費應解交國庫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不給身故受益人))

(C) 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應返還

(D)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之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導致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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