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情境如附圖所示,為了滿足資通安全管理法有關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管理法適用範圍
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
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
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之要
求,因此 A 公司與甲客戶均實施了一系列有委外選任與監
督責任之要求作為。試問有關 A 公司與甲客戶所實施之作
為,下列何者較「不」適當?
(A) A 公司實施包含受託業務相關活動在內之有關資訊
資產進行風險評鑑
(B) 甲客戶定期以稽核方式確認 A 公司對於受託業務之
執行情形
(C) 甲客戶委託 A 公司對該委託業務之資通系統實施安
全性檢測
(D) A 公司標示非自行開發之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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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74), C(345), D(110), E(0) #3142791
統計: A(44), B(74), C(345), D(110), E(0) #3142791
詳解 (共 3 筆)
#7336136
在資通安全管理法的框架下,委外辦理資通業務時,委託方(甲客戶)負有「監督」與「確保安全」的最終責任。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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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常且必要: A 公司作為受託者,為了符合 ISO 27001 要求並確保開發品質,對相關活動與資產進行風險評鑑是建立管理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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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規要求: 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委託方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受託者的資安維護情形。這是履行監督責任的核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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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供應鏈安全: 題目提到部分系統利用第三方開發,A 公司標示來源並提供授權證明,符合資安供應鏈管理與智財權保護的要求,亦能避免系統中夾雜不明來源的惡意代碼(如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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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不適當: * 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在資安管理原則中,開發者不應是唯一的測試者(即「球員兼裁判」)。雖然開發者應進行單元測試或內部測試,但若甲客戶要履行資安法的「安全性檢測」監督義務,應由甲客戶自行執行或委託獨立的第三方資安公司進行檢測(如弱點掃描或滲透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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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責任: 若將安全性檢測完全交由「開發該系統」的 A 公司來執行並提交報告,甲客戶將難以客觀驗證系統的安全性,這在法規監督與風險控管上被視為較不適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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