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新製熔接鍋爐,自製造至核准使用之間其檢查程序為: (A)型式檢查→構造檢查→熔接檢查→竣工檢查 (B)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型式檢查 (C)構造檢查→熔接檢查→型式檢查→竣工檢查 (D)型式檢查→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