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A)逕行吊銷其駕駛執照(B)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C)逕行吊扣其駕駛執照(D)逕行註銷其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