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STCW 2010年修正案,其公約附錄修訂重要修正項目,下列何者為非?
(A) 偽造船員適任證書之改進措施及加強評估程式
(B) 修正船員工作、休息時數及健康標準
(C) 電子海圖顯示及資訊系統(ECDIS)之訓練
(D) 新訂海洋污染防止性訓練及領導與團隊工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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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22), C(29), D(25), E(0) #3457262
統計: A(134), B(22), C(29), D(25), E(0) #3457262
詳解 (共 1 筆)
#6496106
九、 STCW 公約 2010 年修正案內容
(一) STCW 2010 年修正案,其公約附錄修訂重要修正項目:如下列所示
- 防止偽造船員適任證書之改進措施及加強評估程式(符合公約要求之監督)。
- 修正船員工作、休息時數及健康標準,並新訂防止藥物及濫用酒類之要求。
- 新訂幹練水手及機匠之適任性標準及發證事宜。
- 新訂有關新進技術,諸如電子海圖顯示及資訊系統 (ECDIS) 之訓練。
- 新訂海洋污染防止性訓練及領導與團隊工作訓練。
- 新訂電技員 (Electro-technical Officers) 、電技匠之適任性標準及發証。
- 更新特殊型式船舶人員包括液貨船 (Tankers) 及客船之適任性要求。
- 新增保全意識訓練之要求,以防範海盜之攻擊。
- 新增新型訓練方式,包括遠程教學(Distance Leaming) 及網路學習(Web based Leaming)
- 新訂極地海域 (Polar Water) 航海人員訓練準則。
- 新訂機動定位系統 (Dynamic Positioning Systems) 人員訓練準則。
(二)STCW 2010 年修正案之生效日期:
STCW 2010 年修正案生效時間為 2012 年(民國 101 年)1月1日;五年為過渡
期, 2017 1月1日起全面要求船員應符合公約之各項標準。
STCW 2010 年修正案生效時間為 2012 年(民國 101 年)1月1日;五年為過渡
期, 2017 1月1日起全面要求船員應符合公約之各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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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2010年修正案(馬尼拉修正案)對公約附錄進行了多項重大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
培訓標準更新:新增電子海圖顯示與資訊系統(ECDIS)、BRM(船橋資源管理)、ERM(輪機資源管理)等培訓要求,以反映現代船舶操作技術。
-
證書與續證制度強化:規定船員需每五年更新證書,證明其知識與技能仍符合當前標準(如急救、基本安全訓練)。
-
英語能力要求:強調船員須具備有效的海事英語溝通能力,特別是在航行安全與應變溝通中。
-
值班制度明確化:修訂值班時間與疲勞管理規定,避免過勞,保障船員與船舶安全。
-
新職務與職能設定:增列電子技術員(Electro-Technical Officer, ETO)與電子技術學員(Electro-Technical Rating, ETR)職能與培訓標準。
-
評估與品質保障機制:建立更嚴格的評估標準與品質保障機制,確保培訓機構及國家實施公約的效力。
-
新興技術與環保內容:引入有關環境保護、碳排放控制等新興課題之培訓要求。
這些修訂反映了國際海事組織(IMO)對海事教育與訓練現代化、安全性與環保責任提升的要求。
(A) 偽造船員適任證書之改進措施及加強評估程式
- STCW 2010 修正案新增:要求各國設立電子證書驗證系統(Ref: STCW 公約 I/2),
- 並強化 品質標準體系(QSS)與評估程序(Ref: STCW Code A-I/6),用以防止偽造證書與確保評估公正。
- STCW 2010 的修正重點,不在於「偽造證書的刑責或鑑別技術」,
而在於 能力導向訓練、值班安全、人因與新科技能力。
「偽造證書」屬於:
・各國行政管理與執法層面
・不是 STCW 附錄(Code)中的核心訓練與能力要求
所以 (A) 不是 STCW 2010 公約附錄的重要修正項目。
(B) 修正船員工作、休息時數及健康標準
- STCW 2010 修正案新增與修正:更新 工作/休息時數限制(Ref: STCW 公約 VIII/1),避免疲勞。
- 健康檢查標準也經修訂(Ref: STCW Code A-I/9),明確了船員需通過身心適任檢查。
(C) 電子海圖顯示及資訊系統(ECDIS)之訓練
- STCW 2010 修正案首次納入:要求操作與管理級船員必須接受 ECDIS 培訓,納入 STCW Code A-II/1、A-II/2 中,反映現代化電子導航系統的需求。
(D) 新訂海洋污染防止性訓練及領導與團隊工作訓練
- STCW 2010 修正案新增要求:強化船員的 環保意識與防污染訓練,並正式引入領導力與團隊合作(Leadership and Teamwork)訓練,分別在 A-II/1、A-III/1、A-III/2 內規定。
- STCW 公約(1978 原版) 就已經要求船員需具備 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知識與操作能力(如油類處理、垃圾管理、MARPOL 公約遵循)。
- 在 STCW Code **A-II/1(甲板基層)、A-III/1(輪機基層)等能力標準裡,都有「對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止的責任」這一條。
- STCW 2010 馬尼拉修正案新增了 領導與團隊合作(Leadership and Teamwork)訓練(A-II/1、A-III/1、A-III/2)。
同時也 強化了船員的環境保護意識與防污染責任,雖然防污染本身並非全新課程,但其培訓要求在修正案中被再次明確化。 - 2010 修正案中,把這些要求在 多數 competence tables(A-II/1, A-III/1, A-II/2, A-III/2 等)重新強調並明確化,與「領導與團隊合作」一樣,放進了 表格式的能力要求(Tables of Competence),而不是只留在文字敘述。
換句話說,它被「制度化、可評估化」,這就是所謂「強化」。 - 結論:
• 依據條文:STCW Code A-II/1, A-II/2, A-III/1, A-III/2 的 Tables of Competence 裡都有關於「保護海洋環境、防污染」的要求。
• 強化的方式:2010 修正案把「環境保護、防污染」由過去的原則性要求,改為 明列於能力表格中(competence tables)並納入評估標準,因此屬於「強化」而非「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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