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某大學一名女性職員,因為懷孕末期身體不適因而提出產前假,卻遭到長官以影響工..-阿摩線上測驗
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4)
(0901221 制定)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理由 一、受僱者之退休年齡、資遣、離職及解僱事由,因性別而設有差別待遇之情形,時有所聞,特明文禁止。 二、女性受僱者為求獲得工作機會,往往被迫與雇主約定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之情事時應自動辭職或留職停薪,為遏止此種脫法行為,特明文禁止。 三、明定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效力。
(0961219 修正) 性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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