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 1.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A
2.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D
4.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25 政府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為養育幾歲以下子女,辦理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