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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
(A)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B)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
(C)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D)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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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Shi Jou 大三下 (2012/12/27)

名  稱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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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 (A)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B)薦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