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以下何者為刑罰減輕或免除事由? (A) 依法令之行為 (B) 已著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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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1/02)
(A)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B)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C)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D) 不知法律而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者→得免除刑事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