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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出生後起幾日內為之?
(A) 15 日
(B) 30 日
(C) 60 日
(D) 180 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Dong Wun Jyun 國一上 (2012/07/18)

名  稱

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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