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