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學校主管人員應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是指下列何者?
(A)修習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者
(B)修習特殊教育學分8學分以上者
(C)修習特殊教育學分20學分以上者
(D)特殊教育相關學系畢業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prune108 大二下 (2016/10/27)

第七條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1/01)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35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學校主管人員應具特殊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