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34-2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6.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設下列何種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之糾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