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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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3 條
第 14 條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5 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5 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降級處分者,係依其現職之俸給降多少級改敘? (A)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