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被付懲戒之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阿摩線上測驗
2F Punch 高一下 (2016/12/16)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 原公懲法: 第二十三條 現行公懲法: 第五十二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者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者,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說明:一、條次變更。 二、按懲戒案件之當事人為被付懲戒人及移送機關,於一造不到場者, 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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