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14 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對於申請徵收土地案件,代表國家行使核准權之機關為: (A)行政院(B)內政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