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鑑界複丈,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依規定應如何謀求救濟?
(A)提起訴願
(B)提起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C)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D)向登記機關之上級機關請願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JiaYing 高一下 (2015/12/18)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
    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
    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
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
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
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鑑界複丈,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依規定應如何謀求救濟? (A)提起..-阿摩線上測驗